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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费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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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业监管局收取保费征费的事宜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由2018年1月1日起,会按照《保险业条例》(第41章)下的《保险业(征费)规例》及《保险业(征费)令》(「法例」),透过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征费」)。首阶段的征费率为每张保单于每保单年度保费的0.040%,并会循序渐进调整至最高0.100%(以保监局最新公佈为准),而每张保单于每个保单年度所需缴付的征费设有上限。

除获法例豁免的保单(包括再保险保单、专属自保保险公司承保的保单、海运、空运及货运业务的保单)外,征费适用于所有新造或现有的人寿保险及一般保险(例如旅游保险、汽车保险、财产保险及家居保险等)保单。因此,保单持有人就征费范围内的保单缴付保费时,须同时缴付征费。

下表列出了人寿保险及一般保险于各征费期的征费比率和上限:

  征费期(以保单週年日或保单日期计算) 征费率 人寿保险年度征费上限(港币)* 一般保险年度征费上限(港币)
首阶段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 0.040% 40 2,000
第二阶段 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 0.060% 60 3,000
第三阶段 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 0.085% 85 4,250
第四阶段 2021年4月1日起(包括该日) 0.100% 100 5,000

* 港元以外的其他保单货币,以当时适用的兑换率换算相等的征费上限港币金额。
您亦可浏览保监局网站 www.ia.org.hk 以瞭解有关详情。

 


 

中国人寿(海外)对人寿保险的征费安排

为协助人寿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向保监局缴交征费,中国人寿(海外)由2018年1月1日起就人寿保险实施以下措施:

  1. 将会从缴付的金额及/或保费暂收账户中扣除所需的保费及征费。如缴付的金额及/或保费暂收账户的结馀不足以同时扣除所需的保费及征费,我们会先扣除到期的保费。
  2. 如所缴付的金额是用作缴付征费,我们会先扣除最前期的逾期征费(如有)。
  3. 如保单是选择自动缴交保费方式(如:以自动转账、红利、可支取现金或保证年金金额抵付保费),我们将会于扣除保费时同时扣除征费。
  4. 如保单因未有收悉到期保费而按合约订明的方式(如:自动保费贷款、保单存款等抵付保费)支付到期保费以维持保单效力,征费不会以同一方式扣除,保单持有人需另行以其他缴费途径缴付相应之征费。而保单持有人所缴付的金额会先偿还逾期保费及利息(如有),馀额(如有)再缴付征费。
  5. 如保单已申请预缴保费,请参阅我们在每期保费到期日前发出的《缴费通知书》。有关通知书内会列明相应之征费金额。

 


 

以下为收取人寿保险征费的常见问题(包括行政处理程序)。

常见问题 - 保费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