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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未来危疾保障计划

卫未来危疾保障计划

Product Summary

突如其来的病症令人失去预算,甚至引发成为严重疾病,「卫未来危疾保障计划」(「本计划」)是一份分红保险计划,结合危疾保障、人寿保障及储蓄于一身,让您获得财务支持,安然应付医疗开支。

本计划涵盖多达180种受保疾病,包括常见的癌症、心脏相关疾病和中风等,即使危疾来袭,也可以全面守护您和家人。此外,本计划为较普遍的严重病症之可能相关的初期病症提供保障,减少日后演变成严重病症的机会。

Product Icons
 

180种病症保障

 

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

 

寿险保障

 

保费豁免保障

 

储蓄及保障兼备

计划特色

  180种病症保障,广泛全面

本计划保障涵盖180种受保疾病,包括4种初期阶段疾病、88种特别疾病及88种严重病症,当中包括19种儿童疾病,从多方面守护您的健康。

A)初期阶段疾病保障 1,2

只要及早接受治疗,即使患上严重病症仍有完全康复的机会,尤其是初期病症。「卫未来危疾保障计划」为4种初期阶段疾病提供财务保障,若受保人在年届75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幸确诊任何一种受保初期阶段疾病,保单持有人可获预支原保额6.25%作治疗之用,助受保人防患于未然。

「初期阶段疾病保障」共分为两个组别,每个组别最多赔付一次,每次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00港元/12,500美元。有关「初期阶段疾病保障」之最高赔偿限制的详细数据,请参阅「保障表」之最高赔偿金额及注2。

我们将按本计划已赔付的「初期阶段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額来调低本计划之现时保额,并根据下调后的现时保额,相应调低您的保费及保证现金价值。

现时保额是指投保时保额或以批单作出更改后的保额(以较后者为准),扣除已赔付「初期阶段疾病保障」(如有)及「特别疾病保障」(如有)赔偿金额。原保额是指投保时保额或以批单作出更改后的保额(以较后者为准)。

B)特别疾病保障1, 3 及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3

如受保人不幸确诊任何受保特别疾病,我们将向保单持有人预支原保额20%作为每次的「特别疾病保障」赔偿。

为保障子女的健康,令父母更加安心,若受保人在年届18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幸确诊患有任何一种只限于受保人年届18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确诊的特别疾病(共13种特别疾病),保单持有人可获額外原保额20%作为「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以加强对儿童的支持。

于「特别疾病保障」及「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下,每个特别疾病之最高赔付次数:
● 原位癌4可获最多2次赔偿
● 其余的每种特别疾病可获最多1次赔偿

每受保人就每个特别疾病于「特别疾病保障」或「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金额不可超过400,000港元/50,000美元。有关「特别疾病保障」及「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之最高赔偿限制的详细数据,请参阅「保障表」之最高赔偿金额及注3。

我们将按本计划已赔付的「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額来调低本计划之现时保额,并根据下调后的现时保额,相应调低您的保费及保证现金价值。另一方面,本计划之现时保额、保费、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如有)将不会因为已赔付「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赔偿金额而受影响。

C)严重病症保障

本计划特别为严重病症提供保障,如受保人不幸确诊任何一种受保严重病症,包括常见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和中风等,我们将向保单持有人赔付「严重病症保障」,金额相等于原保额100%及终期红利5的面值(如有)之总和,并扣除已赔付的「初期阶段疾病保障」及「特别疾病保障」及保单负债(如有)。

当赔付「严重病症保障」后,保单会随之终止。

有关受保之初期阶段疾病、特别疾病及严重病症详情,请参阅「受保疾病一览表」。

  寿险保障,让挚爱倍感安心

A)身故赔偿

如受保人在保单有效期间不幸身故,我们将赔付「身故赔偿」予受益人,金额为原保额的100%及终期红利的面值(如有)之总和,并扣除已赔付的「初期阶段疾病保障」及「特别疾病保障」及保单负债(如有)。当赔付「身故赔偿」后,保单会随之终止。

B)意外身故保障6

本计划亦提供「意外身故保障」。若受保人在年届66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引致意外受伤,且自意外受伤发生当日起计180日(包括首尾两日)内因该意外受伤引致身故,除「身故赔偿」外,受益人将获额外赔付原保额的20%或500,000港元/ 62,500美元(以较低者为准),保单亦会随之终止。

C)猝死身故保障6

本计划亦提供「猝死身故保障」。若受保人在年届66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幸身故,而其身故符合本计划下猝死的定义7,除「身故赔偿」外,受益人将获额外赔付原保额的20%或500,000港元/ 62,500美元(以较低者为准),保单亦会随之终止。

有关「意外身故保障」及「猝死身故保障」之最高赔偿限制的详细数据,请参阅「保障表」之最高赔偿金额及注6。

 保费豁免保障8

为减轻经济负担,本计划提供「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如受保人不幸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特别疾病,且本公司已就「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或「特别疾病保障」作出赔付,本公司将于受保人确诊日期之首个保单周月日起,豁免受保人的本计划之保费,直至保单条款所述之特定情况发生时为止。有关「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之最高赔偿限制的详细数据,请参阅「保障表」之最高赔偿金额及注8。

有关保障赔偿之详情,请参阅「保障表」。

 兼备储蓄成分,助您赚取潜在回报

「卫未来危疾保障计划」是一份分红保险计划,不仅为您提供周全的危疾保障和身故赔偿,更会透过派发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5(如有)让您赚取潜在回报,同时安享保障及潜在财富增值。

计划细节

卫未来危疾保障计划

保费供款年期及投保年龄
保费供款年期9 投保年龄
10 年 15天至65岁
20 年 15天至55岁
25 年 15天至50岁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100岁(以下所列的个别保障除外。有关详情,请参阅「保障表」。)
初期阶段疾病保障:至受保人75岁
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至受保人18岁
意外身故保障及猝死身故保障:至受保人66岁
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至缴费满期日
保费缴付模式10 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只适用于10年保费供款年期)11
保单货币 港元/美元
最低保额 200,000港元/25,000美元

备注:

  1. 初期阶段疾病保障及特别疾病保障均为预支赔偿,本计划之现时保额将会因为本公司已赔付初期阶段疾病保障及/或特别疾病保障赔偿而相应减少,而本计划的保费及保证现金价值亦会因此而按比例降低,但非保证终期红利(如有)将不会因此而受影响。若其后本计划内就严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赔偿作出赔付,亦需扣除任何已赔付的初期阶段疾病保障及/或特别疾病保障。

    本计划下已作出的预支赔偿之总赔偿金额上限为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0%,当已作出的预支赔偿之总赔偿金额达到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0%后,本公司亦会同时支付非保证终期红利的面值(如有)。于此情况下,在本公司已赔付初期阶段疾病保障(如有)或特别疾病保障(如有)及非保证终期红利的面值(如有)后,本计划的现时保额、保费及保证现金价值将会降为零,而保单即告终止。

  2. 初期阶段疾病保障共分为2个组别。就本计划而言,每个初期阶段疾病组别的赔付次数最多为1次,初期阶段疾病保障之总赔偿次数最多为2次,惟须受本计划之利益保障条款所述之限制。每次初期阶段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金额不超过美元12,500(美元保单)/港元100,000(港元保单)或其他货币的同等价值。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时受保于其他由本公司缮发的保单,本公司于所有该等保单内就该次初期阶段疾病而作出赔付的初期阶段疾病保障总赔偿金额(无论是否在本计划下作出赔偿)不会超过本段落所述之最高赔偿限制。

    而初期阶段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金额为每受保人计不超过美元25,000(美元保单)/港元200,000(港元保单)或其他货币的同等价值。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时受保于其他由本公司缮发的保单,本公司于所有该等保单内就初期阶段疾病保障作出赔付的总赔偿金额(无论是否在本计划下作出赔偿)不会超过本段落所述之最高赔偿限制。

    若受保人被确诊患有特别疾病下的组别一或组别二所述之任何一种特别疾病,且本公司已就该特别疾病赔付特别疾病保障,则本公司不会就初期阶段疾病下的组别一所述的任何初期阶段疾病作出赔付,而初期阶段疾病保障的责任范围只限于初期阶段疾病下的组别二所述的初期阶段疾病。若受保人被确诊患有特别疾病下的组别三所述之任何一种特别疾病,且本公司已就该特别疾病赔付特别疾病保障,则本公司不会就初期阶段疾病下的组别二所述的任何初期阶段疾病作出赔付,而初期阶段疾病保障的责任范围只限于初期阶段疾病下的组别一所述的初期阶段疾病。

  3. 就同一个特别疾病,本公司无论于特别疾病保障或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下作出赔付,赔付次数最多为1次,惟原位癌之总赔偿次数最多为2次。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次数不受限制,而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次数最多为1次,惟须受本计划之利益保障条款所述之限制。每受保人就每个特别疾病于特别疾病保障或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金额不可超过美元50,000(美元保单)/港元400,000(港元保单)或其他货币的同等价值。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时受保于其他由本公司缮发的保单,本公司于所有该等保单就同一个特别疾病而作出赔付的总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本段落所述之最高赔偿限制,无论是否在特别疾病保障及/或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下作出赔付及无论是否在本计划下作出赔偿。

  4. 原位癌之总赔偿次数最多为2次,第二次赔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须与首次赔付所在器官不同,方符合第二次赔付的条件。乳房、输卵管、肺、卵巢及睪丸因器官由左右两部分组成,若原位癌位于上述器官的左右两部分将视作同一器官论。

  5. 终期红利为一次性红利,而且为非保证。于保险建议书展示的终期红利只作参考。已公布的终期红利并非永久构成保单的一部分,其金额可于其后公布时减少或增加。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仅于其应予支付时方会厘定。实际金额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可能为零。终期红利金额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的表现影响,因此该金额相对较为波动且不时上升下跌。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终期红利之权利,过往纪录并非未来表现的必然指标。有关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内「重要数据」第7及8项,以及「非保证利益」风险。
    非保证终期红利(如有)将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于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下支付:
    i.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
    ii.本公司就严重病症保障、特别疾病保障及/或初期阶段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金额已达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0%时;
    iii.保单被退保时;或
    iv.保单到了保单满期日时。
    在日后公布时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及面值之金额或会有所增减,而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将会相等或少于其面值。终期红利之面值(如有)将在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或本公司就严重病症保障、特别疾病保障及/或初期阶段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金额已达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0%时一同派发。在保单被退保时或保单满期日时,本公司会支付终期红利之现金价值(如有)。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可能为零。

  6. 意外身故保障的总赔偿金额为每受保人计不超过美元125,000(美元保单)/港元1,000,000(港元保单)或其他货币的同等价值。猝死身故保障的总赔偿金额为每受保人计不超过美元62,500(美元保单)/港元500,000(港元保单)或其他货币的同等价值。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时受保于其他由本公司缮发的保单,本公司就所有该等保单内有关受保人因意外或猝死而身故的总赔偿金额(无论是否在本计划下作出赔偿)不会超过本段落所述最高赔偿限制。

  7. 猝死指突然死亡,而死亡的原因是潜在疾病、功能障碍或其他在死亡时是不可预料的、未知的及未被诊断的原因。对于猝死的确认,需要有司法机关发出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以该文件为准。此法律文件必须确定并明确说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猝死性质的;并且没有任何先兆的和/或促成猝死的原因。如果法律文件上并未说明主要死因是猝死性质的,就此保障权益而言,如果所述的主要死因只是以下其中之一,我们将确定其死亡为猝死性质:无病因史的血管破裂或脑血栓形成的中风、无先前原因的心肌梗塞、无先前原因的传染性或中毒性,非酒精性的急性胰腺炎、主动脉剥离、肺栓塞、暴发性肝炎、因感染引起的急性腹膜炎、因感染引起的急性心肌炎、因感染引起的脑炎,即脑部的急性感染或因感染引起的脑膜炎,即脑膜的急性感染。

  8. 如受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及本计划之缴费满期日前不幸确诊患有任何一种特别疾病,且本公司已就该特别疾病赔付儿童额外特别疾病保障或特别疾病保障,本公司亦将会赔付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即在缴费满期日前,本公司亦将于受保人在确诊特别疾病的确诊日期后之首个保单周月日起(或确诊日期,如受保人之确诊日期及保单周月日为同一天),豁免本计划之保费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以较先者为准)﹕

    1. 本公司就同一个特别疾病而于本计划的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下已作出赔付的保费豁免总额已达美元12,500(美元保单)/港元100,000(港元保单)或其他货币的同等价值之最高限制;或
    2. 本公司就同一个特别疾病而于本计划的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下仍可作出赔付的豁免保费总额余额(即相等于上述之最高限制扣减本公司已作出赔付的保费豁免总额)未足够缴付到期保费。

    为免存疑,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将不适用于到期保费超出本公司于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下可作出赔付的保费豁免总额/最高限制的情况。

    若需要恢复缴付基本寿险之保费,本公司将会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保单持有人,而保费缴付将会按承保表内列明为「缴费办法」或不时以批单作出更改所载之缴费方式(即按月、季、半年或年)执行。

    就每份保单的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而言,本公司只会就一个特别疾病豁免本计划之保费。于就不同器官的原位癌作出两次赔付的情况下,本公司只会就一个器官的原位癌豁免本计划之保费。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时受保于其他由本公司缮发的保单,本公司于所有该等保单内就同一个特别疾病而于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下可作出赔付的保费豁免总额(无论是否在本计划下作出赔偿)不会超过上文所述之最高限制。

    于本公司批核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申请期间,保单持有人仍需缴付到期保费直至有关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申请获批准,于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下的保费豁免期间的所有已缴到期保费(不附带任何利息)会于有关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申请获本公司完成批核后退还给保单持有人。

    为免存疑,本计划下的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将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以较先者为准)终止:

    1. 本公司就同一个特别疾病而于本计划的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下已作出赔付的豁免保费总额已达美元12,500(美元保单)/港元100,000(港元保单)或其他货币的同等价值之最高限制;
    2. 本计划之缴费满期日;
    3. 本公司就同一个特别疾病而于本计划的特别疾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下仍可作出赔付的豁免保费总额余额(即相等于上述最高限制扣减本公司已作出赔付的豁免保费总额)未足够缴付到期保费;或
    4. 因任何原因导致保单终止的日期。
  9. 除保费外,您需于保费供款年期内另行支付保单费用,金额为每年200港元/25美元(视乎保单货币而定)。

  10. 您应在缴费宽限期内缴交所须缴付的续期保费,使保单维持有效。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保单条款。如保单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领取之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会低于已缴付之总保费。

  11. 如您选择以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的方式支付保费,您可一笔过全数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国人寿(海外)将收取相当于提取款项的2%,最低收费为100港元/1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一次。预缴保费的利息并非保证不变。

 

重要数据:

以上数据只供参考。有关本计划之详细条款、细则及除外责任,概以相关保险合约为准。
您有权购买为独立保单的医疗保险产品,并可选择无须捆绑式地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一并购买。

重要资料

免责声明

重要资料:

有关产品完整的定义丶条款及条件,请参阅有关产品的保单文件。此外,请详阅所有相关的产品资料,并在需要时谘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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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资料:

有关产品完整的定义丶条款及条件,请参阅有关产品的保单文件。此外,请详阅所有相关的产品资料,并在需要时谘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1. 本保单由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海外)」或「我们/我们的」)承保,中国人寿(海外)负责保单的内容丶核保及赔偿事宜。在提交申请前,您必须完全明白产品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考虑产品是否适合您的个人需要及负担能力。
  2. 所有核保及理赔决定均取决於中国人寿(海外)。我们将根据您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申请,如属拒绝申请个案,我们将退回全数已缴交之保费(利息除外)。
  3. 除外责任 - 如受保人参与下列活动或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引致的後果发生在受保人身上,则不在本保单下意外身故保障的责任范围内:(a) 在宣战或不宣战之战争丶内战丶革命或任何军事行动;(b)叛乱丶骚动丶暴动丶罢工或恐怖活动;(c) 由於核子武器丶核子游离辐射丶核子燃料或其燃烧後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沾染。上述核子燃烧包括自发的核子分裂在内;(d) 在宣战或不宣战之战争期间丶任何军事行动期间或镇压叛乱时,受保人服役执行任务; (e) 直接或间接因受保人参与空中飞行引致,如受保人以乘客身份乘搭商业航空公司按规定的载客航线行驶的飞机除外;(f) 无论当时神智是否清醒,受保人作出或企图作出蓄意自我伤害或自杀(不论是否属重刑罪) ; (g) 分娩丶怀孕丶小产或堕胎,尽管由意外引致加速或产生;(h)受保人因疾病丶传染病或非意外事故而施用外科手术; (i) 毒药丶毒气或毒雾,不论服用或吸入时自愿与否。受保人在火灾中意外吸入者除外;(j)受保人以专业运动员身份参与运动或透过该运动赚取收入或报酬;(k) 受保人参加狩猎丶攀山丶赛车丶赛马丶滑雪丶滑水丶潜水丶降伞丶飞翔丶拳击或其它各种竞赛或表演; (l)事故发生时,受保人正以职业司机身份在香港及澳门以外地区进入丶驾驶丶操作丶维修丶乘搭或离开车辆或任何陆上运输工具; (m) 被袭击丶被谋杀丶叛乱丶暴动丶民事骚乱丶罢工或进行逮捕,而事发时受保人是全职或兼职警务人员或受训学员,或是惩教署官员或成员;或 (n)被袭击丶被谋杀丶叛乱丶暴动丶民事骚乱或罢工,而事发时受保人任职消防员或以消防员身分当值并在发生火警时参与灭火或救人及保护财产活动。
    另一方面,本产品小册子所载资料只供参考之用,有关重要不保事项及限制的详尽条款及细则,例如不可争议条款丶自杀及欺诈等,请参阅「保单规章」。
  4. 欠缴保费/自动保费贷款 - 您应按所选的保费缴付期准时缴交保费。倘若在缴费宽限期前仍未缴交到期保费,保费将以贷款方式自动从保单中扣除。所有保单贷款均带利息,并以我们不时采用的利率计算,而有关利率则刊登於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hk。累算的利息将成为保单负债的一部分。当贷款馀额相等或多於基本计划的保证现金价值时,保单将会被取消而您将蒙受有关保障及财务损失。在此情况下,保单的退保价值将用於偿还贷款结馀(包括利息),任何剩馀金额将退回给您。
  5. 红利及/或派息理念 - 本计划属於分红及/或提供积存利息之保险计划,从保单收取的保费将会按中国人寿(海外)之投资策略投资在不同资产上。保单持有人将根据其保单利益条款内有关条款透过宣布的红利及/或积存利率分享中国人寿(海外)投资资产中的盈利。中国人寿(海外)会确保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盈利公平分配,也同时确保保单持有人和中国人寿(海外)之间的合理盈利分配。中国人寿(海外)将每年最少检视及厘定红利及/或积存利率一次,现时红利及/或积存利率的预期并非保证,改变会随着相关保单的整体表现及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投资回报丶理赔丶续保率丶过往经验及对未来展望。此外,中国人寿(海外)亦会考虑所有因素的过往经验及未来展望,而此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理赔 - 包括产品所提供的身故赔偿以及其他保障利益的成本。

    投资回报 - 包括利息收入丶红利收入丶息率前景及与本产品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动。

    保单持续性 - 包括保单终止及部分退保的经验。

    注:过往红利派发或派息的表现,并不代表本保单将来派发红利或派息的指标。
  6. 投资理念丶政策及策略 - 中国人寿(海外)致力维持减少投资回报波幅,提供稳定回报的投资理念。投资包括债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资产,如政府及公司债券在内的债券及其他固定收入工具,以支持保证的财政责任。为提高资产的财务表现,中国人寿(海外)会投资於股票类型资产及其他投资工具如互惠基金丶以及直接/间接投资於物业或商业机构。

    投资组合分散投资於不同地区及/或行业。投资策略可能根据市况及经济前景而改变。中国人寿(海外)会於年结通知书内就有关改变而造成的红利及/或积存利率变更及对保单的影响通知保单持有人。 

    中国人寿(海外)目前就分红及/或提供积存利息之产品之投资策略如下:

    资产类别

    目标资产组合(%)

    债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资产

    30% 至90%

    股票类型资产及其他投资

    10% 至70%


    有关中国人寿(海外)过往红利的资料丶红利及/或派息理念丶投资理念丶政策及策略,以及履行比率,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网页www.chinalife.com.hk/products/dividendandinvestment。
  7. 冷静期之权利 - 您有权在冷静期内以书面通知中国人寿(海外)取消保单并取回已缴保费,惟您必须未曾於本保单下作出过任何索偿。有关书面通知必须由您签署,并确保由发出新保单或可领取保单通知书给您或您的代表後起计21日内(以较先者为准),呈交至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13号中国人寿大厦22楼。

 

 

 

本产品有哪些风险?

信贷风险: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海外)发出的人寿保险产品。任何已缴保费将成为我们的资产的一部分,而我们的财务实力将影响我们履行保单条款的责任,因此本产品受我们的信贷风险所影响。

退保风险:

本计划的储蓄部分涉及风险,可能会招致亏损。如於早年退保,您所收取的金额可能大幅少於已缴的保费。

汇率及货币风险:

任何涉及外币的交易都会涉及风险,例如政治或经济状况改变可能大幅影响货币价格或其流动性;而在转换货币时也可能因汇率波动而招致经济损失。您应留意潜在的货币风险并决定应采用哪种保单货币。

通胀风险:

由於通胀会导致未来生活费用增加,即使中国人寿(海外)履行所有有关保单条款及责任,您现有的预期保障及/或回报可能无法满足您未来的需求。

流动性及提取风险:

您须持有保单及缴付保费至指定年期。倘若在保障满期日前退保,您将蒙受财务损失。倘若您从保单中提取部分款项,将会影响您的保单价值丶身故赔偿及其他保单价值及需缴付有关手续费(如有)。

非保证利益:

本计划包括非保证利益及/或回报。将来可得的确实利益及/或回报可能与产品资料所显示之利益及/或回报不同,而产品资料仅作说明之用。

保单终止:

倘若(a) 本保单失效或退保;(b) 本公司已支付保单期满利益;(c) 本公司已赔付身故赔偿; (d) 於保费到期後31日内仍未缴交到期保费,且保单没有任何剩馀保证现金价值;或 (e) 本保单的负债等於或多於本保单的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将会被取消。

 

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包含之所有资料,包括文字丶图表丶相关网站或其他项目只作一般参考用途,并非旨在提供适用於各产品及服务的所有条款及不适用范围。详细资料请参阅实际保单或有关产品或服务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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