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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本词汇释义包括一些在本网站所指及采用的词语。本词汇释义是根据中国人寿信托有限公司认为可靠的资料来源而编写及只供参考。虽然中国人寿信托有限公司已合理审慎地编写词汇释义,但切勿误把词汇释义替代阅读《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或其他相关法例。成员须就词汇释义的词语及其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权责自行寻求法律意见。

累算权益
计划成员于某个强积金计划内实益利益的款项,当中包括该计划成员或就该成员作出的供款,以及就该等供款作投资所得的收入或利润,亦计及投资损失和就该成员而曾支付的款额。
成分基金
组成或构成强积金计划一部分的投资基金。
供款日
雇主须就雇员向相关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支付强制性供款(或自雇人士须作出其强制性供款)的日子,即:
  1. 就一般雇员而言,指供款期终结之日所在的公历月的最后一日之后的第10日(或特准限期终结之日所在的月份的最后一日之后的第10日,如该日期为较后者);
  2. 就行业计划的临时雇员而言,指供款期的最后一日之后的第10日或紧接就供款期支付有关入息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就集成信托计划及雇主营办计划的临时雇员而言,指供款期的最后一日之后的第10日(或特准限期终结之日所在的供款期的最后一日之后的第10日,如该日期为较后者);以及
  4. 就自雇人士而言, 指供款期的最后一日。

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则供款日指该日之后第一个并非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供款期
  1. 就雇主而言,指每一段雇主向雇员支付或应向雇员支付有关入息的期间;
  2. 就一般雇员而言,指每一段雇主向雇员支付或应向雇员支付有关入息的期间,但不包括免供款期所涵盖的期间;以及
  3. 就临时雇员而言,指每一段雇主向雇员支付或应向雇员支付有关入息的期间。
雇员有关入息
就有关雇员而言,指由或须由有关雇主作为该雇员在该合约下的雇用的代价而(直接或间接)支付予该雇员,并以金钱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下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特淮限期
为雇员或自雇人士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情况下之特准限期:
  1. 就一般雇员而言,指雇员受雇的首60日,雇主必须在该段期间内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
  2. 就临时雇员而言,指雇员受雇的首10日,雇主必须在该段期间内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或
  3. 就自雇人士而言,指该人士成为自雇人士的首60日,自雇人士必须在该段期间内安排自己参加强积金计划。

假如某特准限期终结之日是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则该特准限期延长至该日之后第一个并非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结束。

个人账户
用以保存计划成员以往受雇或自雇时所累积的强积金累算权益,包括供款和投资回报的账户。保留账户一般不会接受新的供款,但账户会继续根据计划成员的指示为累算权益作出投资,因此仍会涉及收费。
可调动性
当成员转职时或自雇人士终止自雇而转为受雇时,有关权益将会转往:
  1. 另一计划(如新雇主的雇主营办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
  2. 同一集成信托计划的另一账户内;或
  3. 成员自行选择的另一集成信托计划的账户。
保存
成员强制性供款账户的累算权益,将予保存,直至支付为止。计划成员在达到65岁,或在法例订明的其他特定情况下才可提取强制性供款的累算权益。
重整现有投资分配
指更改现有账户结余的投资分配百分比。
自雇人士
有关入息源自在香港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或源自从事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货品或服务的人士。
自雇人士之有关入息

作为自雇人士,你可参考按《税务条例》计算的应评税利润,以此作为有关入息,用以计算强制性供款。因此,你可以提交最近期的评税通知书以证明你的有关入息。

如你未能提交最近期的评税通知书(例如你刚成为自雇人士,尚未提交报税表),你可以选择下列其中一项作为你的有关入息:

  1. 《税务条例》所界定的基本免税额(如你可令受托人信纳你不能提供你的有关入息的证明);
  2. 以书面声明向受托人申报的入息(请注意,向受托人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声明属刑事罪行,违例者可被检控);或
  3. 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如你不出示有关入息的证明)。

如你是业务的合伙人,你在计划财政年度的有关入息应根据你在该合伙业务中所占的股份,按比例计算你于该年度应占的利润而得出。如你是多项业务的合伙人,你的有关入息应是于该年内从所有该等业务所得的收入总和。

供款附加费
雇主或自雇人士如到了供款日仍未支付强制性供款,会因逾期未付供款而被征收附加费。供款附加费相等于欠款款额的5%。收到的供款附加费款项会存入相关雇员/自雇人士的强积金账户。
归属
所付强制性供款(包括雇主供款及雇员供款)及投资盈利,将按累算权益方式,立即完全归属成员所有。当雇员离职时,不论在公司服务的年期长短,均有权享有累算权益的百分之一百。但由雇主自愿性供款产生的累算权益,须遵守雇主订下的计划管限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