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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明白其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就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所负有的责任。本公司仅将为合法和相关的目的收集个人资料,并将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本公司所持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个人资料的安全性,及避免发生未经授权或者因意外而擅自取得、删除或另行使用个人资料的情况。

阁下的个人资料为自愿提供。敬请注意,如果阁下不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提供阁下要求的资料、产品或服务。

在本收集个人资料声明(“本声明”),下列词语将具有以下的含义:

“本公司关聯方”指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本公司任何联营公司、以及本公司的母公司、母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母公司任何联营公司,为避免疑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内之公司(“本公司关聯方”应作相应解释)。

目的:本公司不时有必要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作下列用途:

  1. 向阁下推介、提供和营销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或本公司联合品牌合作伙伴的产品/服务(参阅下文“为直接促销目的而使用个人资料” 部份),以及提供、维持、管理和操作该等产品/服务;
  2. 处理和评估阁下就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的产品/服务提出的任何申请或要求;
  3. 向阁下提供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检测和/或健康管理服务)及执行/管理已发出的保单,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更改、变更、撤销、续期或恢复;
  4. 就本公司和/或本公司关联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服务而由与阁下或其他索赔方提出的、针对阁下或其他索赔方提出的、或者其他涉及阁下或其他索赔方的任何索赔相关的任何目的,包括对索赔进行调查;以及侦测和防止欺诈行为(无论是否与就此申请而发出的保单有关)所需的目的;
  5. 评估阁下的财务需求;
  6. 为本公司和 / 或本公司关联方设计新的产品/服务或改进现有的产品 / 服务;
  7. 为本公司和 / 或本公司关联方、金融服务行业或相关的监管机构的统计或类似目的进行市场或精算研究;
  8. 基于本声明所列的任何目的,将本公司不时持有并与阁下有关的任何资料进行调查;
  9. 满足任何适用已存在、现有或将来法律、规则、规例、实务守则或指引要求,或协助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的警方或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执法及进行调查;
  10. 进行身份和/或信用核查和/或债务追收;
  11. 开展与本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其他服务;
  12. 就阁下在本公司持有的任何帐户或本声明未来的变更发出行政性通讯;
  13. 根据第112章 《税务条例》中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规定,进行所需的尽职审查程序;及
  14. 与上述任何目的直接有关的其他目的。

个人资料的移转:个人资料将予以保密,但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条文的前提下,可移转予:

  1. 任何本公司关联方;
  2. 就本公司和/或本公司关联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服务而由阁下或针对阁下提出的、或其他涉及阁下的任何索赔相关的任何人士(包括私人调查方和索赔调查公司);
  3. 就本公司和/或本公司关联方所提供产品/服务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包括任何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基金管理公司、健康管理机构或金融机构;
  4. 就业务经营关系向本公司和/或本公司关联方提供行政、技术、数据处理、电讯、电脑、支付、债务追收、电话中心服务、直接促销服务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
  5. 协助收集阁下资料或与阁下联络的其他公司,例如研究公司、信贷资料机构或(在出现拖欠还款的情况下)追讨欠款公司;
  6. 本公司权利或业务的任何实际或建议的承让人、受让方、参与者或次参与者;
  7. 任何适用已存在、现有或将来法律、规则、规例、实务守则或指引要求或规定本公司和/或本公司关联方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适当的政府或监管机关(被移转的资料或会进一步转交予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政府部门或适当的政府或监管机关);
  8. 任何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行业协会或联会;及
  9. 预防保险诈骗侦测的人士,而他们只能在有合理需要履行预防保险诈骗目的之情况下才可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保险理算人、代理和经纪;雇主;医护专业人士;医院;会计师;财务顾问;律师;防欺诈组织;其他保险公司(无论是直接地,或是通过防欺诈组织或本段中指名的其他人士);和保险业就现有资料而对所提供的资料作出分析和检查的数据库或登记册(及其运营者)。

阁下的个人资料可能会提供给上述任何一方(该方可能位于香港境内或境外)。而就此而言,阁下同意将阁下的资料移转至香港境外。

阁下的个人资料将仅为上文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有关目的而被移转。如欲了解本公司为推广或促销目的而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的政策,请参阅下文“为直接促销目的而使用个人资料”部份。

为直接促销目的而使用个人资料:本公司打算:

  1. 使用本公司不时持有的阁下的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和服务的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和行为、财政背景和统计数据以进行直接促销;
  2. 就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和本公司联合品牌合作伙伴可能提供下列类别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直接促销(包括提供奖赏、客户或会员优惠计划):
    1. 保险、年金、银行、财富管理、退休计划、投资、金融服务、信用卡、证券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及
    2. 有关健康、保健及医疗、餐饮、体育活动、会籍及相关产品和服务;
  3. 上述产品和服务将可能由本公司和/或下列机构提供:
    1. 任何本公司关联方;
    2. 第三方金融机构;
    3. 提供本部份第2段所列的产品及服务的本公司、本公司关联方和本公司联合品牌合作伙伴;
    4. 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或优惠计划的提供者;及
    5. 支援本公司或任何以上所列机构提供本部份第2段所列的产品及服务的外部服务提供者;
  4. 就业务经营关系向本公司和/或本公司关联方提供行政、技术、数据处理、电讯、电脑、支付、债务追收、电话中心服务、直接促销服务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
  5. 协助收集阁下资料或与阁下联络的其他公司,例如研究公司、信贷资料机构或(在出现拖欠还款的情况下)追讨欠款公司;

阁下可随时撤回给予本公司有关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及提供予第三方作直接促销用途的同意,而本公司将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停止使用该等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阁下如欲撤回阁下给予本公司的同意,请联络本公司的个人资料保护主任(详情参阅下文)。

个人资料的查阅和更正: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阁下有权查明本公司是否持有阁下的个人资料,更正 任何不准确的资料,以及查明本公司有关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常规。阁下还可以要求本公司告知阁下本公司所持个人资料的种类。

查阅和更正的要求,或有关获取政策、常规及所持的资料种类的资料,均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

个人资料保护主任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13号中国人寿大厦24楼

电话:(852)3999 5519

传真:(852) 2892 0520

本公司有权就因处理任何查阅个人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